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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2-01-04 10:30:45
作者: 医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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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2021年药品目录》1月1日起执行,原增补药品12月底前全部调出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通知,***《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自治区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已纳入***《2021年药品目录》的,按***《2021年药品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目录的,2021年12月底前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
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中心:
按照《***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要求,为落实***《2021年药品目录》,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执行***《2021年药品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一)***《2021年药品目录》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
(二)***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三)自治区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已纳入***《2021年药品目录》的,按***《2021年药品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目录的,2021年12月底前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
(四)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疗 保障局令第1号)相关要求,对于经***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蒙药品种、***《2021年药品目录》外其他有***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我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2021年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饮片不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治疗性医院制剂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二、有关要求
(一)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2021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谈判药品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
(二)自治区按照***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制定药品标准数据库,各统筹地区要在2021年12月底之前,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对照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三)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0号)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落实谈判药品门诊、药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切实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四)各统筹地区要结合***《2021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