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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注意!新规定来了!

发表时间: 2021-12-17 09:09:21

作者: 医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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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注意!新规定来了!

定点药店新规定来了: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药店,需悬挂另一个招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销售药店”。


日前,河南医保局发布《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纳入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悬挂统一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销售药店”标牌;明确了回款时间;同时也提到了加价率问题。

 

零售药店纳入集采试点的要求


公告内容显示:让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群众购药可及性,按照***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相关要求,结合河南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作为试点,纳入河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河南省并不是***将零售药店纳入集采试点的省份,在此之前,广东、山东、浙江、上海也曾发布通知,将对药店医保药品集采,纳入医保系统的采购渠道。

 

有以下情形的医药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参与:


1、近两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两年内,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3、近两年内,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


统一悬挂标牌+确定最长回款期限


河南此次零售药店纳入集采(试点)还有几点新变化值得关注。

 

纳入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悬挂统一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销售药店”标牌,集采药品应专区、专柜存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标识,公示各集采药品的集采中标价和本店销售价。

 

确保回款,纳入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及时结清货款,最长回款时间不应超过次月底。

 

文中明确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列,待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把河南省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销售中选药品不得高于承诺加价率


在《河南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补充协议》中显示,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在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基础上,就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中第二条规定:乙方应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丙方在中选价的基础上,按不高于丙方承诺的加价率销售中选药品。


其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采购承诺书(零售连锁总部)》中第四条规定,中选药品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率自定,不得超过上线。


去年,浙江省医保局发文,医保药品,药店统一加价15%。15%的加价,已经成为统一标准。

 

目前,已有多省下发这样的规定。同年,新疆自治区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参加集采单位原则上需要按照上报计划完成年度采购量,出现异常需及时报备。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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