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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新规来了,高于***标准!马上实施!

发表时间: 2021-12-22 10:49:44

作者: 医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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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新规来了,高于***标准!马上实施!

最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决定在12月28日起实行差异化配备政策。


当地业界普通认为,该规定的严格性已高于***规定。

 

有的方面高于***标准


众所周知,***药监局在2020年11月19日就已经发布了《关于规范零售药店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其他各省市在今年上半年也都相继发布了此类相关文件,浙江省的《通知》却“姗姗来迟”,一年之久才予发布。

 

为此,搜药向浙江省当地一家医药连锁药店负责人了解情况得知,浙江省对于执业药师各方面要求自始至终都很高,有的方面高于***标准,甚至有的地方有一店双药师的要求。

 

因此有理由猜测,浙江省当地执业药师配备普遍比较好,对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通知并不需要那么紧迫,全省需求也没有那么大,所以直到现在才正式下发通知。

 

据统计,内陆地区首先公布《关于规范零售药店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的是甘肃省,相对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甘肃有些地区发展较为闭塞,迫切需要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而对于像浙江这样的发达地区,相对没有那般迫切。

 

其实,此次《通知》的下发也只是针对极个别的地区而言。


4年内完成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


结合浙江省实际,实施《通知》共6方面内容。

 

其中,明确了差异化配备的要求、时限,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外)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连锁门店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偏远山区、悬水岛屿等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可设置过渡期,在不降低现有人员配备标准基础上,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过渡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必须规范配备执业药师。各市过渡期规定需及时上报省局备案。

 

还要加强对“挂证”执业药师的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连锁总部的执业药师可以对总部在本省区域内设立的所有连锁门店开展远程审方。

 

同时,连锁总部所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的现有连锁门店,还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不断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通知》中还提到要不断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要以省政府民生实事“民生药事服务站”建设为契机,提升药品零售企业药事服务水平。

 

药品是事关民众健康的特殊产品,浙江省从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到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建设,让老百姓“用上药、用对药、用好药、方便用药”作为相关部门的关注重点。药师团队则是民生药事服务的核心基础。

 

例如,今年8月,温州市已开启“医+药”一站式药事服务新模式,建成并运行药事服务站45个,红色延伸服务点4个,接受药事服务3万余人次,建立药历档案3000余份,提前超额完成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为群众提供零距离一站式药学服务。

 

并在城区选择优质守信的药品连锁企业、个体药店为创建对象,除推出便民服务项目外,开展精确化用药指导、个人药历建档等项目,让市民在“家门口”享受到专业的用药用械咨询服务。同时,通过送药点的延伸定期为山区群众、留守老人等提供测量血压血糖、健康讲座、远程诊疗、网上购药、送药上门等服务,普及药品知识,提高药品可及性。

 

做好药师服务首先要注重强化药师队伍的专业培训,全力提高药店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通过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合理用药咨询、个人药物使用档案、安全用药知识讲座等项目,构建药师与群众之间的信任桥梁,保障群众合理用药的同时,增加群众对药学服务人员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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