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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1-12-15 09:28:56
作者: 医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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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道药店,需有1-2天调配能力!
日前,上海发布《关于落实***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首批“双通道”药品名单,涉及96个药品。
重点在于,能够配备50%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对未配备的药品具有1-2天调配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符合条件的DTP药房优先考虑。
纳入双通道六个条件
在通知规定药店符合以下标准方可纳入双通道。
1、原则上医保定点三年以上,管理基础较好,无重大信息变更,认真执行本市医保、药监等各项规范和管理制度,三年内无医保、药监相关处罚记录;
2、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鼓励连锁;
3、具有药品电子追溯和配送能力,具备冷链药品储存配送条件;
4、具有身份核验能力,能够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具有较强的信息系统管理能力;
5、配备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
6、能够配备50%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对未配备的药品具有1-2天调配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符合条件的DTP药房优先考虑。
并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向区医保中心递交申请,经区医保中心初评后,由市医保中心评估审定,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医保中心应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双通道”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市医保中心探索建立 “双通道”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96个药品纳入“双通道”目录
国谈药进入每个省的双通道管理目录有所不同。
上海市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决定将96个药品纳入本市“双通道”管理。
同时,要求市医保部门将根据***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
同样,之前广东省也明文规定,“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
目前,有多个省份已经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并公布纳入药品范围。例如:广东、河北、浙江:221个药品纳入;安徽:188个国谈药品纳入;河南:88个药品纳入;湖南:49个药品纳入;江西:53个药品纳入;江苏:100个药品纳入;四川:157个药品纳入。
处方流转平台有望落地
在处方流转方面,上海市医保中心会同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建立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和结算审核系统,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做好信息系统对接,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并强调在电子处方流转中心未应用之前,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纸质外配处方。
“双通道”药店药师应按照要求对“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并签章。“双通道”药店应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和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双通道”药店的监管,定期对“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进、销、存”情况开展检查。
其实,早在2007年,以发布有关“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的管理办法为起点,***已陆续推出了多项推动处方外流的政策,处方外流趋势早已显现。
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更是明确提出要“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重申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2019年,***卫健委发布了《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其中在诊后服务方面,处方外延、复诊管理、诊后随访等项目建设已成为智慧服务分级评估的重要加分项。
从2017年起,全国各地已有电子处方流转的试点。
北京、天津、重庆、福州、西安等地先后颁布推行电子处方政策,希望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信息互联互通。但大多数试点地区只停留在医院和药店之间的流转。
也不难看出,处方流转是开展的“双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完善。
(文章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