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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出台!多条涉及医药行业

发表时间: 2021-12-09 09:14:34

作者: 医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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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出台!多条涉及医药行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不断提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在新媒体、自媒体时代,互联网广告进一步从电脑端向移动端扩展,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原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相适应。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多条涉及医药行业。


植入广告要显著标明


《办法》是在2016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按照《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作了调整。

 

修订内容较多,其中直接删除了 5 条,修改了 24 条,增加了 7 条,修订后的《办法》共 31 条。以适应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

 

《办法》调整了适用范围。针对当前互联网广告发展新情况和新业态,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办法》调整范围;进一步强化对弹出广告“一键关闭”、植入广告等领域的制度规定,回应社会关切。

 

《办法》明确,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广告发布者这样认定


《办法》明确了相关定义,依据《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的规定,明确将“发布展示”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认定条件,删除了“核对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条件,确保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定义与传统广告媒体相一致。同时,尝试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办法》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利用互联网媒介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些广告不能面向未成年


《办法》删去了程序化购买的有关规定。程序化购买属于互联网广告行业的一种经营模式,在法律层面并未新创设出一个区别于“广告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对广告内容没有本质影响,且现行《暂行办法》相关程序化购买规定导致互联网平台责任过轻,不利于规范互联网平台的广告活动。

 

此外,强化了相关主体责任。如增加了对含有链接的广告、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广告的专门规定,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进一步细化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配合广告监测、协助监管、提供统计数据等义务。

 

《办法》指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完善发现、处置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以及在广告服务中植入恶意代码或者插入违法信息的技术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

 

如,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展示、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巡查,明知或者应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广告监测等。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


《办法》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不得增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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