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9-07-08 10:29:04
作者: 北京医然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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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出台,“网售处方药”、远程审方、“无处方”购药全部落听!
云南省药监局近日发布公告称,《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于6月21日云南省药监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自8月5日起施行。
虽为地方性法规,但发轫于药品零售重镇云南,《意见》备受行业关注。通读《意见》,更是感叹亮点频现,其中不乏开行业先河的规定,诸如“网售处方药”、远程审方、“无处方”购药等行业焦点问题均盖棺定论。
1、鼓励连锁经营,许可代储代配
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八统一”标准(即在总部统一领导管理下,采取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开展连锁经营,可将药品委托给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
2、鼓励兼并、重组,主体变更无缝衔接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店。连锁企业兼并、重组时,仅整体变更经营主体,其经营场所、注册(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可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但必须符合“八统一”标准的要求;《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变更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并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鼓励批零一体化
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 “八统一”标准成立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下开展配送业务,设立独立于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工作,其余如配送中心(仓库)、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人员,可与药品批发企业共用,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对零售连锁总部所属连锁门店的药品储存、配送职责。新成立的零售连锁总部名称可与批发企业名称不同,但必须是同一个法人主体。
4、鼓励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
在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冷藏药品除外)。
允许同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在同一州、市内调剂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药品除外),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连锁门店调剂药品前或调剂药品后应当向连锁企业总部报备,连锁企业总部要做好调剂药品的追溯信息更新工作。
5、引导和鼓励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
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连锁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但应至少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开展药事服务工作。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同时,将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向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延伸。接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但必须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开展药事服务工作。
此外,已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标注的“质量负责人”,可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但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6、鼓励执业药师“共享”平台建设
鼓励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为药品零售企业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采取向社会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
鼓励同一个法人主体开办的若干药品零售企业,统一由该法人主体采取自建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方式,向其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
7、鼓励慢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
慢性病患者***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个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但销售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载明的用量。
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特殊药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售。